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文件)和《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和科技开发等活动以及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保管、使用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复旦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单位(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符合要求的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供应等工作;各院系(所、中心)党政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办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及时修订相关管理办法,以此为依据对学校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院系(所、中心)要根据本单位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请购者和使用人对所请购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学校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全过程管理,各职能部门、使用部门和使用责任人依照分工履行有关职责,建立采购、领用、使用、保管、处置的台账,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申购管理
第八条所有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采购,归口管理。学校职能部门委托符合要求的单位凭国家批准的有关资质统一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通过“复旦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进行,申请人提出申购需求,经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保卫处(剧毒品的申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易制毒、剧毒品的申购)审核通过后,完成申购程序。
第十条密封性放射源与非密封性同位素的购买,必须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提供申请报告。报告中须写明申请理由、购买密封性放射源与非密封性同位素的品名、数量、活度,注明购买实验室为已经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可以进行密封性放射源与非密封性同位素实验的实验室;具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持有上岗证书的操作人员;密封性放射源与非密封性同位素废弃物的处置方案等材料,经学校辐射防护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方可办理申购手续。
密封性放射源与非密封性同位素到货后,须在“复旦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对申购需求在时间上有提前量考虑。申请人提出危险化学品申购需求后,各审核单位须尽快对申购需求进行审核。
第四章 运输与领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由学校委托单位负责实施,按国家有关规程操作。
(一)必须委托专门车辆运输,不得使用乘运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
(二)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放、混装。
(三)有关人员应事先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掌握应急处置要领,穿戴防护用品以及携带必要工具。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领用要坚持专人负责制,申请人完成申购程序并审核通过后,学校职能部门委托的供应单位应及时与申购人取得联系,按约定时间送货上门。
申请人应本人或委托专人进行危险化学品领用交接手续,完成领用程序。
第十四条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必须严格遵守双人收发制度。仓库管理员发放时必须核对领用人的有效证件。
各实验室应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实验使用有剩余时,应存放在校危险化学品仓库,并办理存放手续。
第十五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遵守双人领取制度。仓库管理员发放时必须核对领用人的有效证件,配合危险品仓库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领取数量不得超过一周的用量。
第十六条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应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签收。
危险化学品领用后应及时分类并有序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气体钢瓶在运转时要旋上钢帽,使用专用小推车,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撞,保证运转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需要使用特殊物品(细菌、病毒等样品)时,如果需要进口,必须获得上海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并办理报关手续。
国内运输与使用细菌病毒等致病性特殊生物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九条学校危险品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措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仓库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各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药品柜、试剂柜和储存柜,分类有序存放各类危险化学品。
(一)剧毒品:必须存放在剧毒化学品储存柜中,并配备技防监控设备。剧毒品应严格按照“五双”制度进行管理,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剧毒品的领用、存取、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都应登记至《复旦大学剧毒化学品使用记录簿》。
(二)易制毒、易制爆和管制药品:存放于有锁的试剂柜中。其中易制毒和管制药品的领用和使用过程要记录在《复旦大学易制毒和管制药品使用记录簿》中,严格遵守双人领用、双人保管、双人记录的管理规定。
(三)爆炸品:装瓶单独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化学品储存柜内。使用时要避免摩擦、震动、撞击和接触火源。
(四)可燃/易燃气体:要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要远离火源和易产生火花的器物。
(五)可燃/易燃液体:要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存放在阴凉通风的防火安全柜中,要远离火源、易产生火花的器物和氧化剂。
(六)易燃固体:与氧化剂分开存放,远离火源。
(七)强氧化剂:与酸类、易燃物、还原剂分开存放于阴凉通风处。使用时注意切勿混入木屑、碳粉、金属粉、硫、硫化物、磷、油脂、塑料等易燃物。
(八)强酸、强碱:存放于防腐蚀的试剂柜中。
第二十一条各实验室要坚持“用多少,申购多少”的原则,不在实验室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接受详细指导,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防护措施,实验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
第二十三条对压缩(液化)气体钢瓶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一)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要做好气体钢瓶和气体管路标识,有多种气体或多条管路时需制定详细的供气管路图。
(二)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火源热源的地方,严禁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易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5米,氧气钢瓶严禁沾污油脂,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以免发生爆炸。
(三)严禁将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等放在一起使用。可燃气体要有报警装置,隔离使用,防止事故发生。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四)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五)液化气体气瓶在冬天或瓶内压力降低时出气缓慢,可用热水加温瓶身,不得用明火烘烤。气瓶用毕关阀,应用手旋紧,不得用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六)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一般应保持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保留0.2-0.3MPa,氢气应保留2MPa的余压,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七)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阀。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检修。
第二十四条使用特殊生物品必须在满足实验规定要求的实验室内进行,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控预案,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放射性物质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验后的废液及残渣须按照《复旦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置。
长期不用的、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贴好标签、分类包装后送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回收点统一集中处理。
对于剧毒品、气体钢瓶的处置,要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回收处置。
第二十七条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确实因科研协作项目需要,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方可接收和转让。
严禁在非活性实验室使用或私自向外单位转借与调拨放射性同位素。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制订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九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所在单位须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并报告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发现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须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必要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第七章 检查与罚则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自查工作;接受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并切实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单位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已生效的校内其它相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